內湖分店 新店分店 中和分店 法拍部 商務中心 

商號出售舊製房地之盈余「要註意這件事」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經營不動產買賣,出售2015年12月31日以前出價取得之房屋、土地,相關收入應計入獨資、合夥組織之營業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之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個人營利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土地,其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即免稅之土地交易所得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以計算營利事業之課稅所得額),惟該交易所得仍屬獨資、合夥組織之帳載盈餘,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就應獲之盈餘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為從事不動產買賣之獨資商號資本主,其於102年間以購買預售屋方式購入多筆房地,嗣於2015年間登記取得所有權後陸續出售,甲君於辦理獨資商號20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將出售房屋之收入列報為營業收入,經該局以甲君係經營不動產買賣業,其出售房屋及土地收入均屬營業收入,遂將出售土地部分之收入併入營業收入,計算全年所得額,並因甲君為該商號之資本主,得享有盈餘,故依法核定甲君取自商號之營利所得,補徵應納稅額。
 
    該局呼籲,獨資、合夥組織出售房地收入,應併入該商號之收入,減除成本或費用後計算所得。須特別注意者,該房地為2015年12月31日以前出價取得,其土地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雖可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仍應就應獲配之盈餘,列為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倘存有疑義,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向稽徵機關查詢後正確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資訊轉載自網路。如有侵權,請聯繫我們刪除。



全新M.CBD國際商務中心火熱招商中yes歡迎來電預約參觀

參觀時間:週一~週五 9:00AM~19:00PM(新店) 9:00AM~18:00PM(內湖)

歡迎電洽:02-22199566(新店)  02-26585500(內湖)

新店地址:新店民權路108號10樓

內湖地址:內湖區陽光街321巷8號3樓

M.CBD商務中心專頁yes

FB粉絲專頁yes

民權路上租個人工作室2219-9566/北新路租商務中心/北新路上租個人工作室/大坪林捷運站租商務中心/
新店區租商務中心/新北市租商務中心2219-9566/新北市個人工作室/新北市在台辦事處/新店個人工作室/
新店在台辦事處/十四張捷運商務中心2219-9566/十四張捷運站租個人工作室/十四張捷運租在台辦事處/
租商務中心/租個人工作室/租在台辦事處2219-9566/稀有小坪數辦公室/出租商務中心/出租微型辦公室/
出租個人工作室/民權路出租商務中心/民權路上出租商務辦公室2219-9566/出租大坪林捷運站微型辦公室/
出租大坪林捷運站個人工作室/出租民權路小坪數辦公室/出租北新路小坪數辦公室/出租商務中心/
出租微型辦公室/出租個人工作室/出租M.CBD國際商務中心/


 
Copyright (C) 遠建不動產有限公司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連結本站圖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