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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租屋的修繕責任

  房租租賃時最常見的糾紛之一,便是「東西壞了該由誰來修繕?」,為此遠建不動產為各位整理了下例資料,說明法律是如何規範雙方的「修繕責任」。

房屋修繕責任的歸屬關鍵主要在契約內容的簽訂。正常情況來說,如果出租方是出租附有家具或oa的房子,房屋在承租方的「正常使用」下,因日久耗損而有損壞或不能使用時,依據民法第429條,除有在承租契約中己有規定需由承租方負責,否則依法應由出租方來負責修繕。但雙方也可另行約定要由承租方來負責修繕義務。細則甚至可約定哪種情況需由出租方負責,哪種情況由承租方負責;無論採用何種方式,只要訂約時,雙方有明確約定即可。

  倘若光依民法的規定來說,出租方的修繕範圍涵蓋所有租賃物的維修,但為維繫良好的租賃關係,一般作法為:房子結構性的缺陷如漏水龜裂或硬體設備損壞如馬桶不通、燈具基座腐蝕等,由出租方負修繕責任;其他像燈管、燈泡、橡膠墊片等消耗性物品,或是因承租方的不正常使用、裝潢改造而毀損之物,則需由承租方負責還原。

  另外,依據民法第437條,當房屋有損壞時,承租方有通知出租方的義務,如果沒有通知,而使得損害擴大,出租方要可要求承租方負責賠償。但倘若承租方已經通知,而出租方拒不修理時,承租方可依據民法第430條要求終止合約或自行雇工修理,並向出租方要求償還修理費或抵繳房租。

  因此,承租方在簽約前最好仔細檢查各項設備的使用狀況,並注意屋頂、牆壁是否會漏水,若需修理,一定要在契約書上先行約定,並將修復日期、權責及費用註明於契約上,必要時可以針對設備項目拍照存證。

  若在租賃關係中,遇到房屋自然損壞而須修繕時,承租方也必須先告知出租方,如果出租方置之不理,承租方可發存證信函,要求出租方應在什麼時間內回覆,若發生爭議,才有法律上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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